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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源县人民法院 大同区人民法院 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肇源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勇与被执行人李树先、李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黑0622执827号,因被执行人李树先、李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刘勇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的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提高执行效率,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树先,男,汉族,1956年4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819560425431X,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玉川煤矿。
被执行人:李铁,男,汉族,1980年3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21198003170632,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中心路131号50-70-5楼房64号。
案涉标的额:736351.00元。 凡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土地、车辆、债权、银行账户、保险等明确具体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提供和本院已掌握的除外)并执行到位,按照执行到位额25%予以奖励。线索价值超出执行金额的,以实际执行到位金额25%予以奖励。如果不具备变现可能,按照25%份额按份共有(以申请执行人承诺的奖励比例为限)。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悬赏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标的全部执行完毕。本院郑重承诺:将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459-8210163 联系人:汪丽娜 18846678873 特此公告。 肇源县人民法院 2026年4月7日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5项之规定,现向社会公开悬赏。
被执行人:谢勇,男,198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黑龙江省肇源县民意乡民意村吐莫屯628号 执行依据:(2025)黑0606民初1809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15000元及利息(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找到被执行人之日止 悬赏奖金:凡提供本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案件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按照执行到位金额10%支付悬赏金。 举报电话:15774597022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得知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特别说明: 1.严禁使用不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两个以上举报人对同一线索进行举报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共同获得,自行分配。举报的时间以本院接到举报的登记为准。本院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2.任何公民、组织不得将以上被执行人的名单信息用于非法目的和不正当途径。非法使用该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使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 (五)法院工作人员或者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六)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近亲属的; (七)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 (八)对同一财产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登记时间为准; (九)举报时本院已经执行完毕的,以及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属于其他不应支付悬赏金的情形。 扫一扫,手机打开浏览
关键词:悬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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