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的民族区域自治
2008-04-03

,废除了封建等级制度、人身依附关系和各种野蛮刑罚,百万农奴和奴隶获得翻身解放,成为国家和西藏地方的主人,获得了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扫清了社会制度障碍。

    —西藏自治区的建立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全面贯彻实施。民主改革以后,西藏人民与全国各族人民一样享有了平等的政治权利。1961年,西藏各地开始实行西藏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普选,翻身农奴和奴隶破天荒第一次获得了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选举产生了各级政权。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选举产生了西藏自治区自治机关及其领导人,宣告了西藏自治区的正式成立。阿沛·阿旺晋美当选为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主席,一大批翻身农奴担任了自治区各级政权机关的领导职务。西藏自治区的成立标志着西藏建立了人民民主政权,开始全面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西藏人民从此享有了自主管理本地区事务的权利,与全国人民一道走上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

    —改革开放为西藏人民充分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权利开辟了广阔的天地。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明确提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是使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起来,在西藏,“关键是看怎样对西藏人民有利,怎样才能使西藏很快发展起来,在中国四个现代化建设中走进前列”(《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247页),从而为西藏在新时期更加全面地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确立了指导方针。

    1984年,国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对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自治权利及与中央政府的关系做了系统的规定,为西藏人民充分行使自治权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从1984年到2001年,中央政府根据西藏自治区的实际,先后召开了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适时确定了新时期西藏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发展规划,做出了中央政府关心西藏、全国各地支援西藏的重大决策,制定了一系列加快西藏发展的特殊优惠政策和措施,形成了国家直接投资西藏建设项目、中央政府实行财政补贴、全国进行对口支援的全方位支持西藏现代化建设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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